马来西亚劳动法规

了解马来西亚当地的劳动法规有助于您更好地规避雇佣风险。

1.1 劳动就业法规

1.1.1 劳工法的核心内容

马来西亚劳工法令包括《1955年雇佣法》《1967年劳资关系法》《1991年雇员公积 金法》和《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》。此外,马来西亚某些州还有不适用于全国的州立 法,例如沙巴劳动法令以及沙捞越劳动法令。

【1955年雇佣法】

适用于所有月薪不超过2000马币的雇员及所有体力劳动者。规定:每个雇员必须有 书面合约;工资须在受薪期结束后的7天内支付;正常工作时数,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, 或每周48小时;超时加班工作的补贴为平时工作的1.5倍,假日及假期为2倍;女性工人 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5点之间从事农业或工业类工作。

【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】

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公积金,比例不少于雇员月薪的11%。2008年10月马来西亚政 府宣布,自2009年1月起,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可降低到8%,为期2年;自2011年起, 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不得少于雇员月薪的12%,雇员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上调至 11%。

【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】

包括职业伤害保险计划与养老金计划,职业伤害保险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.25%, 养老金缴纳比例为雇员月薪的1%。

【1967年劳资关系法】

调整资方、劳方与工会之间关系,包括预防和解决劳资争端;员工复职的机制;规 定工会的权利、集体谈判的范围及程序、通过仲裁公平迅速解决争端等。

1.1.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

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各类公司培训和使用本地员工,但因其国内劳动力短缺,允许在 部分行业雇用外国劳工。外资公司可雇用外籍员工担任公司管理职务,也可将某些主要 职位永久保留给外国人。外国人在马来西亚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。

【居住准证】

2011年初,马来西亚总理府成立了马来西亚人才机构(Talent Corp.),专门负责协 助外国人才来马来西亚的长期工作居留,同时吸引本国在海外的人才回流。马来西亚政 府人才认定的标准不仅包括高学历的专业人士,也包括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,为此,特 别推出了居住准证(Residence Pass)这一机制,以便外籍人才可以在马来西亚更自由地 长期工作。居住准证有效期长达10年,且直接登记在个人名下,不受雇主单位限制,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受同等待遇,配偶持居住准证也可参加工作,成年子女及父母/岳父母 均可获得为期5年的访问/探亲签证。

【建筑业工作准证】

马来西亚外劳工作准证延长5年的措施,已在2011年4月正式生效,在新措施下,建 筑业外劳可无条件申请准证延期5年,不必接受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(CIDB)重新评估 及考取熟练技术文凭。

【社会保险】

社会保险涵盖了工伤保险以及伤残保险计划,涵盖雇员工伤、职业病、意外、伤残、 死亡。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执行机构是社会保障机构(PERKESO)。外国劳工受到《劳工赔偿法》(1953)的保护,马来西亚工人和永久居民受到社会保险的保护。在马来西 亚工作和居留的外国劳工可通过向公积金管理机构(同时向雇主提供复印件)提交通知 的形式,选择缴纳公积金并从中受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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